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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峰:从“倒数后三”一跃至头名 浦江开创警务改革新模式

  浦江模式能为宁波提供哪些启发?

  最近几年,宁波也在探索基层警务工作改革,其中北仑公安分局作为全市首个系统性谋划推进基层警务改革的单位,一些经验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北仑的流动人口总量有五六十万,约为常住人口的1.5倍,但当地的警力比仅为6.56,而全市的平均值为8.92,全国是12.8,明显警力不足。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环境和有限的警力,加大科技投入、强化机制创新成为北仑警务改革的重点。2014年底,北仑公安开始进行智慧警务体系建设,借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形成了以数据整合、信息研判、精确防控、集约打击等为重要内容的“新型警务”,并在各类安保维稳、大要案件侦破、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支撑作用。

  同时,北仑基层派出所开始实施“一所一勤务”模式,发挥派出所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模式是,坚决放权,让基层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根据辖区治安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勤务方案。因为各地情况不同,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实战单元,如何安排勤务最具发言权。自推进基层警务机制改革以来,2015年北仑全区治安警情下降了9.7%,刑事案件下降6.2%。而今年上半年,又继续保持7.2%、19.8%的下降趋势。

  把浦江取得的经验与北仑相比,有不少共同点:两地都把改革集中在“加强一线警力”、“基层派出所勤务机制创新”、“机构精简”等方面。比如,在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基层勤务机制创新时,两地都想方设法激励老民警,让其发挥余热,为基层增加警力。此外,通过改革缩减机关的警力,下沉到一线,补充一线警力的不足。

  北仑还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聘请复旦大学进行专业化调研,根据民警的兴趣、爱好、特点以及前三年的业务情况进行岗位调配,实现人岗适配,尽可能避免专业不对口、人才资源浪费。

  相比之下,浦江公安的网格化管理工作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创建的“党建+警务”、“三驻一联”机制极具特色,可以说,在基层基础工作方面,浦江经验亮点颇多,值得宁波借鉴学习。

  “党建+警务”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基层党建工作与公安工作的无缝衔接。比如在农村视频监控安装上,动员党员自建,自4月中旬开展试点建设以来已安装了1万多个,基本实现了农村全覆盖。“三驻一联”,即局领导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派出所开展驻所督导予以帮扶提升;每位机关民警联系一个行政村,利用休息时间,每月不少于2天全方位开展联村工作;派出所民警每月选择一个重点村,与村民同吃同住5天,夯实基层基础;机关民警每日安排一定警力到派出所开展联勤联动工作。如今,浦江辖区群众对驻村、联村民警的熟悉率均高于30%,最高的达86.7%。而在之前,即使是优秀责任区民警,辖区群众对其熟悉率也仅有10%左右。

  此外,浦江的警务改革充满了敢于自我揭短、敢于打破既有利益结构的魄力。浦江公安以“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人”“不怕自我揭短,换来的是民心”的理念从严治警。2015年1月3日,在突击检查派出所领导值班情况时,发现一派出所副所长擅自长时间脱岗,结合其平时一贯表现,该局做出了免职与限期调离的决定,打响了立规矩的第一枪。据统计,2015年,浦江公安共辞职辞退民警6人,责令辞职后移送检察院立案查处1人,劝其调离和限期调离8人,免职4人,党政纪处分14人,问责处理19人次。这份经验对于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强公信力弥足珍贵。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一目标,最为关键的是要把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近年来,我市通过行政审判,不断规范政府工作,成效明显。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全市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借鉴和警示。
  户内成员不能单独
  对外主张房屋拆迁补偿权利
  袁某、孙某诉海曙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本案要旨]
  宁波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以户为对象来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户内成员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户内成员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户为单位而不能单独对外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周某的房屋被列入望春街道西成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范围。该项目发布拆迁公告后,公布了房屋拆迁实施方案。2009年11月7日,拆迁人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与周某就涉案房屋拆迁签订了193号《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协议》,该房屋被拆除。
  周某的丈夫早年去世,其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孙子,叫袁某、孙某,两人户口于2002年迁入涉案房屋。周某户籍类别为家庭户,袁某、孙某的户籍类别为非农家庭,在涉案房屋拆迁时,两人均不在该屋居住。
  此后,袁某、孙某向海曙区人民政府提出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要求按照低限标准给予安置解困住房90平方米及分户扩档靠档40平方米。经对该申请审查,海曙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该申请决定。两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决定,判令海曙区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
  
  [裁判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宁波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以户为对象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户内成员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户内成员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户为单位对外主张权利。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的前提条件。涉案房屋由周杏丽与拆迁人海曙区旧村改造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不存在以户为单位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因此,海曙区人民政府对袁某、孙某提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宁波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对户内成员单独主张拆迁利益而不予支持的案件。《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的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据此,宁波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以户为对象确定补偿安置方案。户内成员在房屋拆迁补偿中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户内成员认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以户为单位对外主张权利。当户主与拆迁人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户内成员不能再单独另行提起房屋拆迁裁决申请或提起相关诉讼,确保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秩序的稳定。(牧野 贺磊)

 

时间: 2016-11-07  来源:
作者: 记者 王晓峰 文/摄 通讯员 张彩云 胡佳晓  编辑: 刘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