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简章
1937年11月8日,“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在上海山西路南京饭店召开成立大会,羊枣,朱明,戴述人,邵宗汉,章丹枫,范长江,王启煦,彭集新,傅宇琛,徐怀沙,王文彬,刘祖澄,王纪元,恽逸群,袁碧泉等15人出席成立大会。会议讨论了协会的宗旨和工作纲领,通过了协会章程。
一、名称
本会定名为“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简称“青年记者会”。
二、会员
具有下述条例之一者,得为本会会员:
1、对中国新闻事业有积极兴趣之现役新闻从业员。
2、曾任新闻从业员,而愿终身为新闻事业尽力者。
3、在中国工作之外籍新闻从业员,而赞成本会宗旨者。
三、入会
1、本会以发起人为基本会员。
2、其馀会员资格之取得,须有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得所在地干事会之认可。
四、会员之义务
1、尽力本会所主办之一切事业。
2、会员须经常报告工作经验及研究心得。
3、协助其他会友解决工作职业与学术上之困难。
4、定期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5、流动工作之会员,须经常与本会通讯联络。
6、负责吸收有积极性之新会员。
7、会员须接受会友善意之批评。
8、会员须以其月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为会费。必要时并得举行自由募捐。
9、会员个人有政治信仰与组织之自由,但不得假借本会名义为政治活动。
五、组织
1、年会 每年举行全体会员年会一次,探讨该年份新闻事业及会员之工作,决定本会基本方针,通过及修改会章,选举总干事会。年会开会地点及会期,由总干事会定之。不能亲自出席之会员,须提出书面工作报告,并得用书面提案。
2、总干事会 本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干事五人组织之。每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但不得超过三次。并另得推举候补干事三人。总干事会视需要得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其组织方法,由总干事会决定之。
3、分会 凡有本会会员五人以上之地方经总干事会之同意,得组织分会,分会之组织办法,由总干会决定之。不及五人者,经过总干事会之认可,得设通讯处。
六、退会
1、违反本会宗旨,不尽本会义务有显著事实之会员,经会员二人以上之提出,得总干事会通过,即通知其退会。
2、会员得自动请求退会,但须通知总干事会。
七、附则
本简章由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修改之。
作者: 编辑: 刘卓文